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诉被告达州市通川区宏达门窗加工经营部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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