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金**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国**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金**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国**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金**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四川金**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80元人民币,由原告四川金**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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