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汉**工厂(普通合伙)与四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汉**工厂(普通合伙)与被告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汉**工厂(普通合伙)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汉**工厂(普通合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汉**工厂(普通合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0元、保全费870元,合计1710元,由原告广汉**工厂(普通合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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