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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