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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绵阳**源局行政复议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太不服被告绵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梁**、人民陪审员马劲组成合议庭,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司法建议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2016年2月24日,本院在第七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曹*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虽然原告曹*太于2016年2月23日致电本院行政庭,称本人及代理律师无法参加本案的庭审活动,并口头申请撤诉,但未依法提交书面申请,本院无法审查判断其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无法作出是否准许撤诉的裁定。原告曹*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照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曹**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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