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旌民保字第582-1号财产保全裁定,原告广汉**工厂(普通合伙)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四川**有限公司财产的冻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告四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郑*住宅一套的查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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