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广汉**工厂(普通合伙)与被告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汉**工厂(普通合伙)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汉**工厂(普通合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汉**工厂(普通合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0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4600元,由原告广汉**工厂(普通合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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