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中江民初字第331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许**所有的位于德阳市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权利证号:德府国用(2014)第号)、川号别克牌小型汽车予以查封,对被告周**在中国农业**江县支行账号为帐户内的存款在100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对担保人吴**所有的位于中江县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中江房权证2015字第号)予以查封。现因申请执行人彭**申请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告许**所有的位于德阳市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权利证号:德府国用(2014)第号)、川号别克牌小型汽车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告周**在中国农业**江县支行账号为帐户内的存款在100000.00元范围内的冻结。
三、解除对担保人吴**所有的位于中江县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中江房权证2015字第号)的查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