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与许**、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中江民初字第331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许**所有的位于德阳市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权利证号:德府国用(2014)第号)、川号别克牌小型汽车予以查封,对被告周**在中国农业**江县支行账号为帐户内的存款在100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对担保人吴**所有的位于中江县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中江房权证2015字第号)予以查封。现因申请执行人彭**申请撤回保全申请。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告许**所有的位于德阳市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权利证号:德府国用(2014)第号)、川号别克牌小型汽车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告周**在中国农业**江县支行账号为帐户内的存款在100000.00元范围内的冻结。

三、解除对担保人吴**所有的位于中江县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中江房权证2015字第号)的查封。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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