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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樊*归诉被告袁*、钟桃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归诉被告袁*、钟桃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樊*归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樊*归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樊*归撤回起诉。

受理费613元由原告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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