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丽诉被告刘*松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丽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史某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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