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乐山**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41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宣汉县**责任公司应支付乐山**有限公司货款本金450682.8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978.50元、诉讼保全费3770元;承担执行费6660元。
本院认为
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宣**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510806.43元,并将案款本息支付与申请执行人乐山**有限公司。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41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41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