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王**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峨眉民初字144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王**申请执行王**,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王**、骆**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300000元及逾期利息,王**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15000元及逾期利息,二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受理费23660元,执行费4055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被执行人骆**所有的车牌号为川LBG899的小车一辆和王**所有的位于峨眉山市绥山镇兴隆街380号1E栋3单元5-2号住房一套进行了公开拍卖,均因无人报名竟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将上列财产以最后一次拍卖保留价低偿债务,共计抵偿债务706362元,尚余3108638元债务及逾期利息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未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3)峨眉民初字14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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