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成都市**子经营部与被告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市**子经营部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子经营部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成都市**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四川上**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0元,由原告成**电子经营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