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与被告四川**限公司、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3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7617.5元,由原告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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