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德**天化工厂与德阳市**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2013)旌民初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德**天化工厂于2015年5月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执行标的本金800000元,垫付案件诉讼费、保全费163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权利人至2015年10月19日未受偿本金800000元,垫付案件诉讼费、保全费163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旌民初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