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鄢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2日以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鄢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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