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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鄢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2日以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鄢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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