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美之味食用菌经营部诉被告南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美之味食用菌经营部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美之味食用菌经营部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美之味食用菌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27元,由原告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美之味食用菌经营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