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兴文县国土资源局责令张**迁坟交出土地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兴文县国土资源局因责令限期迁坟交出土地决定一案,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强制搬迁张**位于兴文县玉屏镇河畔村三组征地范围内的坟墓并交出土地。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兴文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限期迁坟交出土地决定书》(兴国土资拆决(2015)第2号)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四川**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兴文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张**限期搬迁位于兴文县玉屏镇河畔村三组征地范围内的坟墓,交出土地的《兴文县国土资源局关于限期迁坟交出土地决定书》(兴国土资拆决(2015)第2号),准予强制执行,由兴文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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