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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诉被告桐梓县立蓥煤矿、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桐梓县立蓥煤矿、李**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原告应补交案件受理费,但其收到本院补交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400元,退还原告7700元。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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