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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饶*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雅雨检公诉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饶*及辩护人王**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5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饶*到雅安市雨城区草坝镇铭航电子施工现场找余某某结算工资时,被害人代某某因酒后抢去饶*手中欠条,双方随即发生纠纷。在抓扯过程中,被告人饶*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将被害人代某某左胸部杀伤。被害人代某某庚即被送往雅**平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11月12日,经雅安雅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代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2015年11月17日,被告人饶*主动到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草坝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饶*家属与被害人代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支付赔偿款8.3万元,取得被害人代某某书面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饶*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物证照片、被害人代某某陈述、证人余**证人余某某、吴**某某、夏仁君证言*某某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被告人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饶*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饶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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