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昝家友与被告无锡东**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昝家友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昝家友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昝家友撤诉。
案件受理6760元减半收取3380元,由昝家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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