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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肖某某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开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刑诉(201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开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四川**筑公司(以下简称“利**司”)系开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开江县住建局”)下属的国有公司,该公司于2008年向开江县公安局申请雕刻了一枚编号为“5130230000653”的铜质行政公章,该公章由“利**司”专人管理,并在开江县住建局的监管下使用。被告人肖某某挂靠“利**司”,在重庆市万州区从事建筑工作,后来肖某某想成立万州分公司,由于未能在开江县国资委办理分支机构经营函,万州分公司一直未成立。2009年9月,肖某某为了收取管理费,未经开江县住建局、“利**司”授权许可,也未向公安机关申请,私自在重庆市万州区一摊贩处伪造了一枚“利**司”的行政公章,该公章没有编码。后来,肖某某为了方便工作,又找人伪造了一枚“利**司”法人代表李某某的私章。

2011年7月29日,被告人肖某某为了收取管理费,未经“利**司”许可,冒用“利**司”的资质,帮黄某某与重庆市万州区都银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利川**观云台度假小区住宅楼”的《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并在该合同上加盖了伪造的“利**司”印章。合同签订后,肖某某从黄某某处收取了3万元管理费。由于黄某某在施工中使用劣质钢材,致使所建房屋质量不合格,造成700余万元的巨大损失。2013年11月9日,重庆万州区都银投资有限公司向“利**司”致律师函索赔。12月8日,重庆都银投资有限公司正式向湖北恩**人民法院起诉“利**司”,要求“利**司”给付合格的建设工程,并赔偿经济损失700万元。

2011年8月18日,被告人肖某某为了收取管理费,未经“利**司”许可,冒用“利**司”的资质,使用伪造的“利**司”印章,帮柳某某与湖北华**有限公司签订了“利川市谋道镇谋道森林度假村项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合同后,被告人肖某某从柳某某处收取了5000元管理费。由于该工程施工中造成工人司某某和程某某受伤,经利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由“利**司”一次性支付司某某各项工伤赔偿费159019.19元、赔偿程某某各项费用共计44548.03元。该工程还拖欠廖某某工程设备租赁费39082.98元,“利**司”又被廖某某起诉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肖某某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14年1月11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逮捕,1月29日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多次传唤不到案,导致诉讼活动无法进行。2015年6月17日,开江县公安局民警在湖北省利川市将肖某某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未经授权、许可,擅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扰乱了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支持公诉。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肖某某辨称,是利**办公室主任何*喊我去经营的万州分公司,印章是我在万州的一个地摊上刻的,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王**的辩护理由,一、被告人肖某某不构成犯罪。1、被告人肖某某与利**司是挂靠关系,有权使用利**司的名称及相关营业执照等,他们之间的纠纷是挂靠经营合同纠纷;2、肖某某刻制“利**司”印章,公司是知道并且同意的,不能认定为伪造。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不能成立。三、本案已过追诉时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四川**筑公司(以下简称“利**司”)系开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开江县住建局”)下属的国有公司,该公司于2008年向开江县公安局申请雕刻了一枚编号为“5130230000653”的铜质行政公章,由“利**司”专人管理,并在开江县住建局监管下使用。被告人肖某某曾口头挂靠“利**司”在重庆市万州区从事建筑工作。后来肖某某想成立万州分公司,但未能在开江县国资委办理分支机构经营函,万州分公司未能成立。2009年9月,肖某某未经开江县住建局和“利**司”授权许可,亦未向公安机关申请,私自在重庆市万州区一摊贩处伪造了一枚“利**司”的行政公章,该公章没有编码。后来,肖某某为了方便工作,又私刻了一枚“利**司”法人代表李某某的私章。

2011年7月29日,被告人肖某某未经“利**司”许可,冒用“利**司”的资质,帮黄某某与重庆市万州区都银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利川**观云台度假小区住宅楼”的《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并在该合同上加盖了伪造的“利**司”印章。合同签订后,肖某某从黄某某处收取3万元管理费。由于黄某某在施工中使用劣质钢材,致使所建房屋质量不合格,造成700余万元的巨大损失。2013年11月9日,重庆市万州区都银投资有限公司向“利**司”致律师函索赔。12月8日,重庆都银投资有限公司正式向湖北恩**人民法院起诉“利**司”,要求“利**司”交付合格的建设工程,并赔偿经济损失700万元。

2011年8月18日,被告人肖某某未经“利**司”许可,冒用“利**司”的资质,使用伪造的“利**司”印章,帮朋友柳某某与湖北华**有限公司签订了“利川市谋道镇谋道森林度假村项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合同后,被告人肖某某从柳某某处收取5000元管理费。由于该工程施工中造成工人司某某、程某某受伤,经利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由“利**司”一次性支付司某某各项工伤赔偿费159019.19元,赔偿程某某各项费用共计44548.03元。该工程还拖欠廖某某工程设备租赁费39082.98元,“利**司”又被廖某某起诉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同时查明,被告人肖某某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14年1月11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逮捕,1月2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肖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多次传唤不到案,导致诉讼活动无法进行。2015年6月17日,开江县公安局民警在湖北省利川市将肖某某抓获归案。

另查明,2014年1月29日,开江县公安局已将被告人肖某某收取黄某某3万元管理费和收取柳某某5000元管理费予以没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控告信、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和立案时间。

2、拘留证、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证明书,证实对被告人肖某某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3、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6月17日,开江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湖北省恩施州公安局民警的配合下,在恩施州利川市好吃街一小旅馆内将肖某某抓获归案。

4、“四川**筑公司”公章及“李某某”私章各一枚,证实被告人肖某某伪造印章的情况。

5、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四川省行政、刑事处罚罚没票据,证实开江县公安局没收肖某某收取黄某某3万元和收取柳某某5000元的情况。

6、被告人肖某某刻制的“四川**筑公司”公章和“李某某”私章原物各一枚,证实肖某某私刻印章情况。

7、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印章印文检验鉴定书(达)公(物)鉴(文)字第(2013)21号,证实从被告人肖某某处提取的“四川**筑公司”印章一枚和“李*某”私章一枚与从四川**公司提取的现在使用的公司行政印章“四川**筑公司5130230000653”印章一枚和“李*某印5130230002661”印文一枚不是同一印章。

8、开江县公安局东城派出所证明,证实肖某某因户籍改革录入电脑系统时本人未核对信息,故未录入户籍管理系统。

9、开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证明,证实四川**公司于2008年12月向开江县公安局申请雕刻了一枚编号为5130230000653的铜质行政公章,该公章一直由利**公司专人管理,并在开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监管下使用。2011年8月,肖某某申请在重庆万州区成立“四川开江利**公司万州分公司”,后因无法办理外出分支机构经营函,故分公司未成立。

10、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肖某某手机通话明细清单、开江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6月16日、22日开江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两次电话通知肖某某到经侦大队接受询问的情况。

11、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证实2011年7月29日,重庆市万州区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名称为利川市谋道镇苏马“观云台”渡假小区住宅楼。乙方由黄某某签名,法人代表未加盖“利**司”法人代表的印章,加盖的“四川开江利**司”印章没有编码。

2011年8月18日,湖北**有限公司与“四川**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名称为谋道镇柏杨村15组“谋道森林度假村-挪威森林”项目B、C区工程项目。乙方由柳某某签署,法人代表未加盖“利**司”法人代表的印章,加盖的“四川**筑公司”印章没有编码。

12、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的检测报告,证实重庆市万州区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对利川市谋道镇苏马“观云台”渡假小区7#、8#、1#、2#楼进行质量鉴定。经鉴定,均存在质量问题。

13、利川**管理局询问通知书、重庆先**有限公司转达通知书,证实2012年7月,利川**管理局要求四川**公司到利**商局经济检查大队接受调查,了解开江**公司在谋道承建建“挪威森林”工程项目上使用不合格钢材的情况。

14、民事起诉状、湖北省恩**中级人民法院传票,证实湖北省恩**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重庆都银投资有限公司起诉四川**筑公司交付合格的建设工程;赔偿损失700万元的情况。

重**律师事务所牟**律师函,证实开江**公司承建湖北省利川市谋道镇苏马“观云台”度假小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给重庆都银投资有限公司造成7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要求开江**公司组织施工人员整改工程质量,并赔偿损失。

15、民事诉状,重庆**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重庆**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实因四川**筑公司、柳某某欠廖某某建筑材料、钢管、扣件租金39082.98元,廖某某依法向重庆**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的情况。

16、仲裁申请书、利川市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利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证实司某某、程某某在湖北省利川市谋道镇挪威森林工地工作时受伤,经利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开**公司支付赔偿费用的情况。

17、证人证言

(1)证人何*证言,证实我们公司全称是四川**筑公司,系由开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下属的一国有企业。公司在公安局备案雕刻了一枚行政公章,2010年8月向公安局申请重新雕刻的一枚编号相同的铜质行政公章,该枚公章现在一直由县住建局监管使用。

2012年4月12日,我公司接到了利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称我公司在湖北利川承包的“谋道森林度假村”项目造成了工人工伤事故。经调查,发现柳某某在2011年8月18日以我们利华公司的名义同湖北华**有限公司签定了一份《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承包“谋道森林度假村”项目工程,通过柳某某知道是肖某某利用我们公司名义签定的合同,加盖了“四川**筑公司”公章。2012年9月3日,我们找到了肖启学,询问他是否帮柳某某在利川市谋道镇签定施工合同并加盖“四川**筑公司”公章,肖某某当时承认私刻我们公司公章并使用的事实。

2013年11月9日,我公司又接到了重庆都银投资有限公司的律师函,说我公司在谋道镇苏马“关云台”度假小区工程使用劣质钢材,给公司造成700余万元的损失。经了解,黄某某于2011年7月29日以我公司名义与重庆市万州区都银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谋道镇苏马“关云台”度假小区工程,这个工程也是肖某某利用我们公司名义帮黄某某签订的。

肖某某之前一直是挂靠我们利**司搞工程的,2011年8月,肖某某想在重庆市万州区成立分公司,当时我们公司同意并向他的儿子出具了成立分支机构的函和任职文件,但是后来由于在开江县国资办办理外出分支机构经营函没有成功,肖某某在万州成立分公司的事情一直没有办下来。

我们公司没有在利川市谋道镇承包过工程。我们并不知道肖**在利川利用我们公司的名义承包工程。因为按照正规途径,如果肖**在外承包工程必须要在我们公司备案,而且加盖公章必须到我们公司来,或者由我将公章带过去加盖。

(2)证人黄某某证言,证实2011年7月底,我与重庆市万州区都银投资管理公司谈成了承包利川市谋道镇苏马“观云台”度假小区住宅楼的承包,在签定合同时,都银投资公司要求我提供一个具有相关资质的公司,我就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四川**筑公司万州区的负责人肖某某。经过协商,肖某某答应只收3万元的挂靠费。2011年7月29日,我与肖某某见面,他拿出了四川**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的复印件,上面加盖了“四川**筑公司”公章。然后我把资料交给都银投资管理公司法人明城志。他看了资质后,就让人打印了8份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的甲方为重庆市万州区都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乙方是四川**公司,工程名称是利川市谋道镇苏马“观云台”度假小区住宅楼。明城志签完合同后,就将8份合同给了我,我拿着合同到渝东北开发区大门前找到了肖某某,肖某某就将8份合同加盖了“四川**筑公司”公章后交给我。我拿到合同后,就给肖某某向我提供的银行账号上打了2万元,过了一段时间又打了1万元到他提供的账号上。

我挂靠四川**筑公司承包工程的事情,不知道利**司是否知情,只是后来我跟都银投资公司打官司后,才从利**司那里了解到他们根本不知情,而且也没有在我与都银投资公司签定的合同上盖过章。

(3)证人邓某某证言,证实他是四川**筑公司的法律顾问。

我于2012年9月3日、2013年7月11日两次给肖某某做了调查笔录,肖某某都承认了自己伪造四川**公司印章的事实。我还于2013年7月25日在四川开**司办公室对柳某某做了调查笔录,他也证实了肖某某利用伪造的四川**公司印章向他收取管理费的事实。

2013年8月7日,肖某某从万州回到开江,在开江县新宁镇“半岛咖啡”,将其伪造的四川**筑公司公章一枚以及李某某的法人印章一枚交给我,并在“印章移交清单”上签字捺印予以确认。之后我就将肖某某交给我的印章交回了利**公司,现在己由利**司移交给开江县公安局经侦大队。

18、被告人肖某某供述,证实我从1973年至1980年在开**公司上班,之后我离开公司在外承包工程,现在挂靠在开**公司在搞工程。2009年9月,为了搞工程方便,所以我就在重庆市万州区新城路的一个小摊上私自雕刻了一枚“四川**筑公司”的行政公章,是我亲自去雕刻的,花了75元钱。我那时搞工程需要授权委托书,为了方便,我就于2011年8月份左右又伪造了一枚四川**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的私章。

2011年7月29日,黄某某要在湖北利川市谋道镇承包一个工程,想挂靠利**司承包合同。当时我们在万**音岩渝北开发区大门前见面谈的。后来黄某某拿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给我,合同的甲方是重庆市万州区都银投资有限公司,工程名称是利川市谋道镇苏马“观云台”度假小区住宅楼,地点在利川市谋道镇大庄村。甲方的章已盖好,我就回家拿出我雕刻的四川**筑公司的公章在乙方的位置盖了章。但在乙方及法人代表签字都是黄某某签的。第二天,黄某某就转了3万元管理费到我账户上。

2011年8月18日,我通过万**建委的谭**认识的柳某某,让柳某某挂靠我们公司承包工程。柳某某询问了我们公司的情况后,就拿出了一份事先准备好的合同。工程名称是谋道森林度假村,我在乙方的位置加盖了四川**公司的公章,但签字都是柳某某自己签的。签完合同后,柳某某就支付了我5000元管理费。后来由于柳某某的合同变更,还找我重新在合同上盖了章。之后我就没有过问其他事情了。

我雕刻开江**公司行政公章没有经过公司同意,是我自己为了方便私自去雕刻的。由于我在使用伪造的四川**筑公司公章及法人代表李某某的私章出事后,利**司知道了,于是在2013年8月7日,利**司的律师邓某某找到我,要求我将伪造的四川开江**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的私章交回利**司。我就将我伪造的四川**筑公司公章及李某某私章交给了邓某某,并签订了一份印章移交清单。

2011年9月,我向利**司申请以我儿子肖**的名义成立“利**公司万州分公司”。当时利**司同意,而且还给我出具了相关手续,但是后来因为没有在开**资办开具外出分支机构经营函。最后我通过关系在工商局注册成了四川开江利**公司万州分公司,但因为没有国资办的手续,所以无法在网上注册,分公司至今没有成立。是四川利**公司办公室主任何*打电话给我让我搞万州分公司的,我就刻了“四川开江利**公司”的章。我交了3.8万元管理费给利**司。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其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人肖某某的辩护人庭审中提供了“四**公司”于2014年1月24日收到肖某某现金15000元的收条及银行客户回单等凭证,因无其他证据佐证,无法证实该款及银行汇款系因该案收取的管理费上交给“四川**公司”,故该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明知无权制作印章,而擅自伪造利**司行政公章和法人李某某私章,非法收取管理费,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在侦查和审理阶段,被告人肖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对被告人肖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肖某某一直挂靠利**司,并向利**司缴纳了管理费,其刻制利**司印章的行为利**司知道并同意的,未给利**司造成经济损失,被告人肖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经查,利**司与被告人肖某某口头上有挂靠协议,允许肖某某在万州成立利**司万州分公司,但由于未能在开**资局办理外出分支机构经营函,万州分公司未成立。被告人肖某某伪造该公司印章,没有证据证实经利**司授权和同意,也未向公安部门申请,私自在万州一摊贩处伪造了“利**司”的行政公章,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有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的检测报告、民事起诉状、法院传票及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肖某某以伪造的“四川**公司”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造成了经济损失。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肖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已过追诉时效。经查,被告人肖某某于2009年伪造“四川**公司”印章,2014年1月11日被开江县公安局以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执行逮捕。从犯罪之日起至案发,尚不满五年,在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内,故其辩护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肖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16年5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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