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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朱**、何**、龙露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朱**、何**、龙露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通知其预交,通知后其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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