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朱**、何**、龙露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通知其预交,通知后其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江苏民**有限公司与泸州**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白**与陈**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与陈**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李*乙与张**、张**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联**有限公司与成都富**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