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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冬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3年10月19日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短,相互之间缺乏了解,性格差异较大,婚后常为琐事产生矛盾和纠纷。被告2000年外出务工至今无音讯,分居已近15年之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其家早已名存实亡。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李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身份信息;

2、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婚姻信息;

3、对向世*的调查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分居长达十几年;

4、对陈**的调查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

5、对李*的调查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

6、通川区东城会仙桥社区证明,拟证明被告于2000年外出后一直无音讯;

7、杨**出具的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2000年冬以来一直在山西务工。

被告辩称

被告徐某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冬季经人介绍相识,1993年10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被告于2000年分别外出务工,双方互不联系,不尽义务,原告至今不知被告下落。在庭审中,原告陈述,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债务、债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相互之间缺乏包容、理解,遇事便离家外出,回避矛盾,互不联系,放任感情淡薄,现双方实际分居已长达15年之久,其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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