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有限公司与被告四**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规避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00元,由原告四**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