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雷松柏、永诚财**限公司郫县支公司、杜**、杨**、阳光财产**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李*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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