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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原告杨**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当日向原告杨*发出《预交案件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杨*应于2016年1月14日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687.50元,原告杨*逾期未交纳案件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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