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熊*文诉被告平昌鹰才中等技术职业学校、第三人戴**、重庆邦**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熊*文于2016年4月27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平昌鹰才中等技术职业学校、第三人戴**、重庆邦**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撤回对被告平昌鹰才中等技术职业学校、第三人戴**、重庆邦**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450元,依法减半收取10725元,由原告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