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何*与被执行人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与被执行人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岳县人民法院(2015)安**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秦*履行向申请执行人何*支付劳务报酬14000元及逾期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并由被执行人秦*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10元。但被执行人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秦*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何*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秦*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6)川2021执1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秦*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何*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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