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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诉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范某某诉被告曹*甲离婚一案,2015年3月7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2日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范某某诉称,2009年4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0年4月15日在遂宁市安居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7月6日生育一女曹*乙。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存款。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就草率结婚,婚姻基础差,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和,因性格不合为家庭琐事常发生纠纷。被告曹**从不关心原告范某某,对女儿也不闻不问。被告曹**因长期吸毒,被公安机关多次查处。2014年1月,被告曹**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并送往绵阳市戒毒所强制戒毒至2016年1月29日,被告曹**从戒毒所回家后,恶习不改,仍在家关门吸毒。原、被告从2013年6月起便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范某某要求与被告曹**离婚;婚生女曹*乙由原告范某某抚养,不要求被告曹**给付子女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范某某自愿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曹**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0年4月15日在遂宁市安居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7月6日生育一女曹**。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为家庭琐事常发生纠纷,被告曹*甲有吸毒的恶习,曾因吸毒多次被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三家派出所查获。2014年1月,被告曹*甲因吸毒被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三家派出所查获,并对其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措施。另查明,原、被告之婚生女曹**现跟随原告范某某生活。审理中,因被告曹*甲未到庭参加诉讼,致调解无法进行。

上述事实,有原告范某某的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明,公安机关的证明、说明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为家庭琐事常发生纠纷,致其夫妻感情不和,被告曹*甲有吸毒的恶习,多次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对其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措施,被告曹*甲缺乏家庭责任感,其长期吸毒屡教不改的行为给原告范某某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伤害,因此,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范某某要求与被告曹*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曹*甲有吸毒恶习,且婚生女曹*乙现随原告范某某生活,为利于婚生女今后的成长、生活和学习,婚生女曹*乙由原告范某某抚养为宜。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范某某与曹*甲离婚。

二、婚生女曹**由范某某抚养。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范某某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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