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制造毒品复核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四川省**民法院审理由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犯制造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4)成刑初字第3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被告人王*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川刑终字第513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撤回上诉。成都**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14年8月7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王*租住地成都市锦江区牛沙路166号镏金岁月小区X栋X单元1902号房(以下简称镏金岁月1902房)内将其挡获,并在该房内发现大量制毒工具、原料,以及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636.3克;甲基苯丙胺固液混合物926.3克;甲基苯丙胺液体1496克。经鉴定,其中63.47克淡黄色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58%,483.02克淡黄色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58%,89.81克白色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28%;926.3克褐色固液混合物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45.3%;1496克液体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上层59%、下层0.77%。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案件的来源以及被告人到案的经过。

2.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王*的个人基本情况。

3.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笔录,证实王*租住1902号房间系一室一厅,一厨一卫结构。进门系饭厅,餐桌北侧摆放一把椅子上发现一个黑色塑料袋,塑料袋里有四个装有活性炭(粉)的牛皮纸袋。饭厅北面系客厅。在客厅中央的茶几上查获一个可疑量杯,内装有可疑淡黄色晶体(编号1);在客厅北墙的飘窗上查获一个可疑烧杯,内装可疑褐色固液混合物(编号2);在客厅北墙边摆放的一把椅子,其座位上的一白纸上有可疑淡黄色晶体(编号3);椅子西侧地面有一个纸箱,内装有四个塑料蓝盖、白色瓶身的氢氧化钠;紧靠客厅西墙有一台电视机,电视机南侧摆放一台饮水机,饮水机南侧地面上有一个塑料蓝盖、白色瓶身瓶子,两个塑料红盖、白色瓶身的瓶子和两个饮料瓶;在卫生间门外南侧地面上摆放有一台旋片式真空泵。饭厅东面系卧室。在卧室的床头西侧摆放有一个床头柜,床头柜底层抽屉内发现两袋透明塑料封口袋装的可疑白色晶体(编号5);卧室西墙摆放一张电脑桌,在桌上有一个插有吸管的透明塑料瓶。饭厅西面系卫生间,在卫生间内地面摆放一个内装可疑淡黄色液体的球形滤瓶(编号5)。

4.称量记录及现场称重照片,证实在客厅茶几上查获一个量杯,内装有可疑淡黄色晶体,经现场称量净重为63.47克;在客厅北墙的飘窗上查获一个烧杯,内装有可疑褐色固液混合物,经现场称量净重为96.3克,810毫升;在客厅一把椅子上发现一白纸上的可疑淡黄色晶体,经现场称量净重为483.02克;在卧室的床头柜底层抽屉内发现两袋可疑白色晶体,经现场称量位89.91克;在卫生间里发现一个球形滤瓶,内装有可疑淡黄色液体,经现场称量净重为1496克,体积1400毫升。

5.扣押物品清单及工作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对从王*处查获的正空牌旋片式真空泵一台、内装淡黄色液体的球型滤瓶一个、内装液体的蓝盖白瓶一个、内装有淡黄色晶体的塑料量杯一个、内装有褐色固液混合物的3000毫升烧杯一个、过滤纸上的淡黄色晶体、透明塑料袋包装白色晶体两袋、瓶口插有吸管的透明塑料瓶两个、白色小型电子秤两个、白瓶蓝盖贴有“成都**剂公司”标签的氢氧化钠四瓶、用黄色牛皮纸袋装的活性炭粉四袋等物品予以扣押。

6.房屋出租协议,证实王*于2011年8月3日租住了房东刘某某的镏金岁月1902房,租期一年。

7.证人刘某某(镏金岁月1902房房东)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镏金岁月1902房是刘某某夫妻所有,2011年8月3日通过镏金岁月小区保安介绍将房屋租给了王*及其女朋友吴某某,2012年后口头续签,并通过银行卡每三个月支付一次房租。

刘某某辨认出了王*和吴某某。

8.证人吴某某(王*女友)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所住房屋系王*租用,吴某某曾看到过屋里堆放的那些制毒原料和工具,自制有吸管的透明塑料瓶也是王*经常拿进拿出。

吴某某辨认出了王*。

9.公安民警对王*进行了尿检,证实王*的尿液甲基安非他命结果呈阳性。

10.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在王*所供述的几个能找到“赵*”的地方(紫荆电影院周围的多个茶坊)进行了多日的查找,茶坊老板以及许多常客都表示没有“赵*”这个人。后公安机关再叫王*提供可能地点,王*坚称就是在那几个地方,故公安机关认定无法查找“赵*”。

11.被告人王*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吴某某是在2009年通过打游戏认识了王*,后来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王*是在案发前两三个月才开始在其租住的镏金岁月1902房制造毒品,制造毒品的最初目的是为了贩卖,后来发现制毒不易就打算将成品用来自己吸食,制毒的方法是在网上学来的,原料和工具都是在自己租住的东二环边上的几家化学药品店买的(现在那几家化学品店都被拆了),制造毒品大概就是将酸、氢氧化钠、麻黄碱、丙酮等原料放在一起,加水,用烧杯盛好垫上石棉加热片在煤气上加热蒸发水分,等水分蒸发后用真空泵抽出混合物,再加水蒸发,反复几次得出晶体。在被挡获时,王*正在厕所倾倒制造毒品的液体。

12.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成公鉴(理化)字(2014)12537号、(2014)14946号检验报告及更正文书,证实民警在镏金岁月1902房的进门茶几上查获一个塑料杯,装有的淡黄色晶体,净重为63.47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58%;在客厅靠飘窗椅子上一张滤纸上查获淡黄色的晶体,净重为483.02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58%;在卧室靠有床头柜下方的第二格的抽屉里查获的用透明塑料封口袋装有的白色晶体两包,净重为89.81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28%;在客厅靠窗查获一个3000毫升烧杯,内装褐色固液混合物,净重926**(810毫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在卫生间地上查获一球型滤瓶,内装淡黄色液体,净重149**(1400毫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13.四川省**定中心毒鉴字第2014-221号(药)毒物分析鉴定报告,证实民警在镏金岁月1902房客厅靠窗查获一个3000毫升烧杯,里面装有褐色固液混合物,经现场称量净重为926**(810毫升),该褐色固液混合物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45.3%;在卫生间地上查获一球型滤瓶,里面装有淡黄色液体,经现场称量净重为1496克(1400毫升),上层褐色液体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59%,下层淡黄色液体的甲基苯丙胺含量为0.77%。

14.公安机关所作侦查实验,证实王*笔录中供述的制毒人员“赵*”搬到其屋内厨房过道中的纸箱不能完全藏匿各种制毒工具及原料。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被告人王*的指定辩护人提出,其制造的毒品大部分处于固液混合状态,未流入社会,且其归案后坦白认罪,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制造甲基苯丙胺3058.6克,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且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的指定辩护人提出,其制造的毒品大部分处于固液混合状态,未流入社会,且其归案后坦白认罪,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经查,原判在对被告人王*量刑时已对上述酌定情节予以了考虑,故其指定辩护人要求对其酌定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核准四川省**民法院(2014)成刑初字第359号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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