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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廷建与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政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邬廷建诉被告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政府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邬廷建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邬*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邬廷建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46.00元,由原告邬廷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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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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