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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内江市市中区靖民镇政府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9日受理原告刘**不服被告内江市市中区靖民镇政府(以下简称“靖民镇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后,原告刘**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对被告内江市市中区靖民镇政府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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