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9日受理原告刘**不服被告内江市市中区靖民镇政府(以下简称“靖民镇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后,原告刘**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对被告内江市市中区靖民镇政府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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