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中国邮政**司西昌市支行与谢**、范**、杨*、山**、张**、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司西昌市支行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司西昌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司西昌市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5.00元,减半收取367.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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