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贵诉被告罗*、什**民医院、中国人民**司什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贵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什**民医院、中国人民**司什邡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收取为123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六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