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荣**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以与被告荣**限责任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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