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与被告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邹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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