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石**、石**、王**、姜**、赵*甲犯寻衅滋事罪,姜**、何*甲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四川**民法院审理南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石**、石**、王**、姜**、赵*甲犯寻衅滋事罪,姜**、何*甲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一案,于2016年2月4日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石**、石**、姜**、王**、何*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石**、姜**、王**、何*甲,原审被告人姜**、赵*甲及何*甲的辩护人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一、2015年4月初,被告人石*甲得知王**、秦**、秦**、杨**等人在南江县长赤镇“廖**农家乐”开展销售“五步蛇蝎酒”的宣传活动,先后向秦**、王**、秦**提出入伙、索要现金,未得到秦**、王**、秦**同意。2015年4月14日13时许,石*甲得知秦**、王**、秦**、杨**继续在“廖**农家乐”开展宣传活动,便指使其妻赵**邀约被告人石*乙、姜**等人前往“廖**农家乐”准备阻止宣传活动。赵**随即邀约姜**、石*乙,后与姜**邀约的何*甲,石*乙邀约的王*甲,何*甲邀约的姜*乙、何*乙(另案)来到廖**农家乐。赵**将现场情况告知石*甲后随即离开。14时许,石*甲赶到现场冲上宣传讲台抢走秦**手中的话筒,向群众宣传秦**等人是骗子,秦**在抢话筒的过程中被石*甲推倒在地,杨**、秦**、王**见状便上前阻止,随后石*乙、姜**、姜*乙、何*甲、王*甲、何*乙等人便上前与石*甲用凳子、拳脚对王**、秦**、秦**、杨**实施殴打,在场群众见状,将王**拉开。秦**、杨**被打后跑出农家乐,秦**见石*甲、石*乙等人继续追打,便跟随在后面劝阻,石*甲转身用凳子将秦**的手臂打伤,当秦**、杨**被追到廖**农家乐附近一农户的一院坝时,石*甲、石*乙、姜**、王*甲、姜*乙、何*甲先后使用凳子、木方对杨**、秦**再次实施殴打。长**出所到场制止后,王**、杨**、秦**、秦**、石*甲、石*乙均于当日先后到长赤中心卫生院检查治疗,石*甲、石*乙、赵**在医院见到王**、杨**后,又对二人实施了殴打,长**出所于当日将石*甲、石*乙、赵**从医院传唤至派出所予以讯问。经鉴定:被害人秦**、秦**的此次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本案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被告人赵**受其余被告人的委托已赔偿各被害人的损失,各被害人对各被告人均表示谅解,并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2014年10月11日晚9时许,长赤中学学生何**因与何*丙(另案处理)发生矛盾,后被告人何**、姜**受何**的邀约到长赤镇广场进行处理,并对何*丙实施了殴打。何*丙被打后不服,于当晚10时许邀约唐**、何*丁等30人到长赤“玉峰网吧”门口,欲报复姜**。姜**得知消息后便邀约唐**、杨**(均另案处理)与何**等人使用皮带、木板与何*丙等人进行斗殴。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石**、石**、姜**、王**、姜**、何**、赵**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姜**、何**聚众殴打他人,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在寻衅滋事犯罪中,被告人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石**、姜**、王**、姜**、何**、赵**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被告人姜**邀约他人斗殴并实施斗殴行为,系主犯;被告人何**积极参与斗殴并实施斗殴行为,系从犯。对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姜**、何**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在寻衅滋事犯罪中,各被告人已对各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对该罪较好的悔罪态度,决定对各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同时对被告人赵**、姜**依法适用缓刑。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以被告人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徒刑十个月,总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何**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徒刑八个月,总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被告人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赵**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甲上诉称,事发当天只叫了赵**、石*乙、何**去劝告对方。去的目的是不让秦*甲等人骗老百姓,在争话筒时秦*甲顺势倒在地上,在石*甲被对方捅了后颈部,双方才打斗。原审量刑过重,请求改判。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上诉称,2014年10月11日姜**到广场去是出面制止双方纠纷,不属殴打。何*丙又邀约30多人前来时,姜**未邀约他人进行斗殴,姜**是被动还手,事后也是第一时间报警,姜**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原审认定姜**寻衅滋事的量刑过重,当天是看到朋友被打才出手帮忙,事后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具有初犯、从犯、偶犯,并认罪、悔罪,请求对寻衅滋事罪予以从轻处罚。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甲上诉称,对寻衅滋事罪无异议。聚众斗殴的当天是对方主动前来,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对寻衅滋事罪无异议,提出何*甲无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系从犯,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乙上诉称,事发前,石*乙不知道到农家乐干什么,王*甲不是受石*乙邀约前去,在现场扶石*甲时被对方砸伤头部,引发了打斗,并无主观上的故意。事后,赔偿了对方,并取得谅解。石*乙系从犯、初犯、偶犯,且事后能主动交待,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审刑期过重,请求改判。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甲上诉称,对原审认定寻衅滋事罪罪名无异议,但量刑过重。事后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到案后,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判处。

原审被告人姜**、赵**无辩解意见。

巴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并有下列证据证明: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明,2015年4月14日,王*乙报警称,王*乙等人在宣传销售保健酒时,石*甲索要好处费未果,石*甲等人殴打了正在宣传的秦**等人。侦查机关在侦办石*甲等人寻衅滋事罪一案中,发现姜**等人涉嫌聚众斗殴。

2.拘留证、逮捕证、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明,对各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3.户籍信息证明,本案被告人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4.归案情况说明证明,各被告人的到案情况,其中被告人王**因网上追逃于2015年6月19日被西安市临潼区公安局抓获。

5.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证明,2014年11月秦*甲在巴州**管理局注册登记,其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零售。

6.入院、出院证证明,石*甲、石*乙的受伤及治疗情况。

7.鉴定意见证明,秦*甲左侧尺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秦*乙身体多处挫裂伤,治疗后右前臂有10.0mm以上瘢痕,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8.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的中心现场廖**农家乐的位置及基本概貌。

9.视听资料证明,被告人石*甲向秦*甲索要“保护费”以及石*甲来到廖**农家乐前去抢夺秦*甲手中话筒的情况。

10.赔偿协议及谅解书证明,纠纷后,赵**与各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各被害人对本案被告人均表示谅解。

11.物证照片证明,本案被告人在廖**农家乐实施殴打时使用的工具以及案发现场物品的情况。

1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石*甲辨认出参与纠纷的本案被告人王*甲是石*乙的姐夫。王*乙辨认出参与纠纷的本案被告人姜**。秦*乙辨认出参与纠纷的本案被告人姜**、石*乙、姜**、王*甲。杨*甲辨认出在长赤镇卫生院对其实施殴打的本案被告人赵**,在廖**农家乐和长赤卫生院对其实施殴打的本案被告人石*乙、姜**。何*乙通过监控视频资料辨认出当天在廖**农家乐打架的人有本案被告人姜**、石*乙、何*甲、石*甲、王*甲、姜**及他本人。

13.辨认笔录证明,何*丙辨认出姜*甲一方参加斗殴的有董**、姜良景,唐某甲辨认了斗殴地点在长赤镇学府路三岔路口;何*甲辨认出姜*甲一方参与斗殴的有姜良景、唐**、唐**、杨**,斗殴的地点在长赤镇学府路三岔路口。

14.处警经过证明,南江县公安局长赤派出所在2014年10月11日接到匿名报警及时赶到现场,姜*甲上前自称是报警人,调查时,姜*甲故意虚构、隐瞒事实真相。

15.证人何*乙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14日下午13点左右,何*乙的哥哥何*甲打电话说帮石*甲办点事。随后,何*乙与赵**、姜**、何*甲、何*戊、石*乙、王**开车到廖**农家乐,农家乐内在宣传五步蛇蝎酒。过了一会儿,石*乙把赵**送走了。十几分钟左右,石*甲来了,走到讲台上去抢秦*甲的话筒,将秦*甲弄倒在地上去了。石*甲拿到话筒后,说这些人是骗子,让大家不要上当。杨*甲就走到讲台,石*乙也走上讲台,用手拍打了杨*甲的头部,一下子把讲台上的桌子掀翻了,杨*甲就反抗并推搡,其他人也上去开始相互推搡起来。秦*乙拿着一个五步蛇蝎酒瓶打在石*乙头上,致头上流血。大家都冲上去打秦*乙,拿了凳子打,秦*乙也拿着铁凳子在反抗。还用凳子打了杨*甲。后将秦*乙追打到农家乐外面堰塘旁边的一家房屋阶沿处,姜**将秦*乙按倒在地拳打脚踢,何*乙、姜**、王**、何*甲都拿着木方打他的身体,打了大约2分钟停了手。杨*甲在堰塘边绊倒了,石*乙、王**追上去,对杨*甲进行踢打后,大家就离开了。16.证人何*戊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14日下午2点左右,何*戊接到石*甲的电话,让他与赵**一同到廖**农家乐将卖假药的人撵了。何*戊与赵**、姜**、姜**、何*乙、王**开车去了,看到对方有一个摄像的背斜挎包中年男子即杨*甲,一个发宣传卡的女人即王*乙,一个讲课的女人即秦*甲。何*戊上去打了招呼,并给工商所的何所长打电话了,说有人在廖**卖假药,何所长说对方证件办齐了,是正常营业。后石*乙开车接来石*甲。石*甲来了说把摊子砸了,走到讲台上,抢秦*甲的话筒,石*甲拿话筒说他们是骗钱的,秦*甲扯石*甲的右手,石*甲将她推倒了,秦*甲爬起来抓石*甲,石*甲用拳头打,杨*甲、一个20来岁的小伙子即秦*乙以及姜**等人都到了讲台上,秦*乙就拿了一个药酒瓶子打在石*乙的头上,姜**、石*乙、王**、石*甲、姜**、何*乙拿着凳子打杨*甲、秦*乙,秦*乙跑到农家乐的院子外,石*甲等人拿着凳子追,杨*甲和王*乙也跟在后边。过了一分钟左右,何*戊看见王*乙坐在花台处,石*甲用脚在踢她,看见石*甲的左颈部有一个血口。后派出所的警察来了,石*甲又踢了王*乙一脚。将石*甲送到长**医院去了,石*甲在医院找到王*乙,扇了她几巴掌。听说石*甲在医院治疗又打了一个男的,石*甲的伤口处理后,就被警察带走了。

17.证人包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12日23时许,王*乙打电话给包某某,叫他帮忙让石*甲不要找她的麻烦。13日晚上21点左右,包某某与王*乙找到石*甲商量。石*甲说生意不正规,没有到他那儿拜码头。王*乙说愿意拿5000元钱交个朋友,石*甲要求15000元。后来双方谈崩了。

18.证人严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11日11时许,严某某的老婆王*乙给他打电话,说长赤有一个人找她们麻烦,要几万元的“保护费”。严某某联系后,没同意给对方男子10000元的“保护费”。

19.证人康**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4月14日下午2点多,康**在长赤卫生院上班时,一个40岁的男子突然跑进他的办公室被后面追进来的40多岁的男人用一把椅子打,打在什么部位不清楚。之后,又被进来的一个30多岁的男人和一个女人踢。看见地上有一滩血。辨认出在医院打人的是石某甲。

20.证人赵**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14日,赵**在长赤卫生院值班,给石**和石*乙看过病。期间,他们还和别人打起来了。石**、石*乙的伤可能是被玻璃瓶划伤的。

21.证人何某己的证言证明,2015年3月底的一天,秦*甲持金华酒业商行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她的身份证到长赤工商所来,同时提供了一瓶五步蛇蝎酒产品。经查证后,发现有这个产品。让她去安办、派出所、城管局报道,不能做虚假宣传。

22.证人王**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14日14时许,王**到廖**领药酒,看见石*甲拿起一个凳子砸在秦**的肩膀上,另外三个人对秦**也拳打脚踢,将她打倒在地上。石*甲拿起话筒,让大家不要上当受骗。杨*甲去拉秦**,石*甲用凳子乱砸他,并对他拳打脚踢。听秦**说他们是收“保护费”的,石*甲听到后又用凳子砸音响和药酒瓶子,其他五六个人就用凳子去砸对方发票的年轻男子即秦*乙,秦*乙被砸倒在地,随后爬起向外跑,他们又去追。石*甲拿着一个啤酒瓶子去追,追的过程中石*甲用手里的半截啤酒瓶将自己的脖子划出血。另外三个人继续追秦*乙。石*甲返回来又去把坐在椅子上的王*乙推滚,并踢了她几脚。

23.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14日中午,冯某某去廖**农家乐参加宣传活动,秦*甲在台上宣传。14时左右,冯某某看见一个比较胖、高的男子抢了秦*甲的话筒,用右手打了秦*甲脸部几巴掌,秦*甲被打倒在讲台。这个男子又捡起一个凳子殴打秦*甲,还看见这伙人和卖药酒的其他人打架。

24.证人赵**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14日13时许,赵**在廖**农家乐听秦*甲宣传“五步蛇蝎酒”,石*甲冲向讲台抢走宣传的话筒,又拿起铁凳子去追打秦*甲,但没追上,还拿着一个啤酒瓶向后一挥,瓶子就破裂了,裂开的瓶子把他自己的脸划了一条血口子,石*甲说是被那个拿刀把他杀了。

25.证人李**的证言证明,李**在廖**农家乐听秦*甲宣传药酒时,石*甲到台上去抢秦*甲的话筒,两人就拉扯起来,石*甲一巴掌就把秦*甲打倒了。石*甲抢过话筒,叫不要受骗。秦*甲爬起来后,石*甲又去打秦*甲,秦*甲的一个同伴就去帮忙,接着石*甲和其他几个小伙子提起凳子向帮秦*甲的小伙子头上、背上一顿乱打。那个小伙子就往外跑,他们就跟着追出去。李**返回宣讲台,看见石*甲拿着凳子朝秦*甲头部打去,秦*甲就用左手挡了一下,接着他又朝秦*甲的后脑部打了一凳子,秦*甲当即倒地。

26.证人何某庚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14日13时30分左右,何某庚到廖**农家乐听秦*甲讲保健知识,石*甲叫秦*甲交点钱,秦*甲拒绝后,石*甲将话筒抢走,秦*甲去抢话筒时被打倒,又进来几个年轻的小伙子,开始砸讲话的机器和酒瓶。石*甲在拿酒瓶子准备打人时,被挤了一下,手中的碎瓶子把自己脖子左边划伤了。石*甲和几个年轻小伙子用凳子打另一个帮秦*甲的小伙子。

27.证人周某某、岳**、张**、何**、岳**、杨**、康**、陈**、屈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14日,在廖**农家乐院坝内,听秦*甲宣传药酒。石*甲上讲台与秦*甲争抢话筒,两人拉扯起,石*甲打了秦*甲一巴掌,抢走话筒说大家莫要受骗,随后与秦*甲又抓打起来,双方的人也追打起来,用铁架凳子等物打,还追打到农家乐外面,直到警察来了。

28.证人何**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9点多,何**与何**的小弟发生了口角。之后,何*甲就带了几个人过来,说不要逼他出手。几分钟后,何*甲就把姜*甲喊来对他拳打脚踢,还扇了几个耳光,掐了他的脖子,姜*甲还说叫他晚上等到。何**给何*丁、唐**、何**打电话叫帮忙找人打回来。当晚22时25分左右,何*丁、唐**、何**、吴*等人约30余人来到玉峰网吧楼下,当时姜*甲喊的人有20多个。双方吼起来了,姜*甲说不要跟他斗,上来打了何**胸膛几拳,双方打起。当时双方人非常多,非常乱,打了大概三四分钟,被打散了,何**就跑了。

29.证人唐**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的一天晚上,唐**接到何*丙的电话,说晚上要和姜*甲打架,叫去帮忙。下晚自习后唐**和何**、王**到广场找到何*丙,当时广场已经聚集了三十几个人。来到玉峰网吧楼下遇见了姜*甲一伙,约有二十几个人。姜*甲和何*丙先说了几句,姜*甲就打了何*丙一拳,随即双方就打起来了,几分钟后就被打散了。

30.证人何**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的一天晚上,何*丙打电话说他被姜*甲打了,叫帮忙打回来。何**和王**在广场找到何*丙,当时已有30余人,一起来到玉峰网吧楼下,何*丙就叫人喊姜*甲出来,何**看见姜*甲在网吧里打电话。几分钟后,从玉赤大道方向来了10多个人,这时姜*甲也带着7、8个人从网吧里出来,姜*甲先和何*丙打起来,之后我们双方就打起来了,场面非常混乱,用皮带、拳脚互相殴打,打了几分钟后何**等人被打散了。

31.证人唐*乙证明,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唐*乙在网吧打游戏,姜**接到电话说有人要打何**,唐*乙与姜**、何**、杨*乙到了广场。唐*乙和姜**打了对方一个小伙子。之后,又回网吧继续上网。10点多时,听网管说有人要来打架,接着何**就到网吧来了,还带来几个小弟娃儿。过了一会儿,就有人在外面喊:“有种就出来”。姜**喊了一声“都出去!”都到了网吧门口,已经站了20个人左右,对方有30多人。出去后双方就打起了,唐*乙也就上去参与了打架。在打架的过程中,姜**被对方的人追到田里去了,姜**抽出皮带打对方,唐*乙去拉姜**的时候,还踹了对方一脚,看见何**在用一块板子打对方。

32.证人杨**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的一天,杨**在玉峰网吧上网。10点左右,姜*甲接了一个电话出去了,说外面要打架,大家都出去一下。外面有人在喊姜*甲滚出来。杨**没有出门,姜*甲就在网吧门口喊杨**出去,打架了。看见何*甲带了5、6个小弟娃儿已经在网吧门口,对方有30多人。姜*甲先和对方一个小伙子吵起来,后和这个小伙子相互用脚蹬起来,双方就打起来了。杨**从对方手里抢了一根皮带打对方,杨**还看见何*甲用木板追打对方,姜*甲用皮带打唐某甲,何*甲用木方把一个娃儿按在地上打。杨**这方的人是姜*甲喊去的。

33.证人张**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的一天晚上,万娃子说他哥哥何**要跟别人打架,叫去帮忙。张**和万娃子到了玉峰网吧门口看见门口有三十多个人,何**站在门口叫姜*甲出来,几分钟姜*甲从网吧出来了,后面还跟了四五个青年男子。出来后,姜*甲就与何**相互推搡,之后用拳脚乱打,张**看姜*甲那边来了很多人,何**这方打不赢,还没有动手就跑了。

34.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的一天晚上,张*乙叫胡某某到广场去帮忙。到广场后看到很多人聚集,有人大声叫姜*甲那边的人出来,随后胡某某看到那边出来了十多个男子,双方对峙了两三分钟就打起来,胡某某害怕被打伤就跑了。姜*甲是社会上的,他那边有十多个人。

35.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的一天晚上,何*壬叫帮他哥何*丙打架,一起来到玉峰网吧门口,一伙人在门口大声叫姜*甲滚出来,姜*甲一伙人出来后,就用皮带打对方,因为姜*甲那伙人比较壮,看打不赢就回学校了。

36.证人陈**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11日晚自习后,“维娃子”叫陈**去帮何**打姜**。大约有40人左右来到玉峰网吧门口,何**就喊姜**出来,之后姜**就带了一二十个人出来了。姜**对何**说:“你不是要打我吗?”何**就说“是你先打我的”。姜**就先打了何**两拳,双方就乱打起来。姜**那边的人用皮带打得很凶,陈**的眼睛受伤了,也就没有去打了。

37.证人何*癸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11日晚上,何*丁给何*癸打电话叫到广场上去打架。到了广场,何*丙叫我们到玉峰网吧门口去打姜**,到了网吧门口,何*丙叫姜**滚出来,姜**从网吧出来,何*丙说:“你把我打了,怎么办?”姜**说:“打你怎么了?”接着两人就发生了推搡,何*丙旁边的人就走到网吧对面的公路上了,姜**和他的朋友就拿着皮带冲过来打何*丙喊来的人,何*癸悄悄跑了。

38.证人王**、王**、何**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11日晚,王**、王**、何**受邀前去,与姜*甲一方发生斗殴。

39.证人何**的证言证明,2014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在广场何**的小弟把他骂了,何**打了他一耳光,何**又喊姜**把何**打了,并说还要打他。何**就给唐**、何*丁等人打电话,叫他们喊学生帮忙打架。当晚22时左右,何*丁、唐**等三十几人陆续来到玉峰网吧门口,看到姜**等二十几个人也站在网吧门口,何**就和姜**吼起来,姜**就上前打了何**胸部三掌,两人打起。姜**背后的人也冲出来打何**这方的人,双方打了三四分钟,就把何**一方打散了。双方都是拳打脚踢,没有人受伤。先是何**的小弟喊的何**,何**又喊了姜**,姜**又喊了10多个人。姜**是何**的“大哥”。

40.被害人王**的陈述证明,2015年3月底,王**与杨**、秦**、秦*乙在南江县长赤镇廖**农家乐宣传五步蛇蝎酒。2015年4月9日13时许,石*甲到现场要求入股或者给他钱,并留下一个电话号码。第二天,石*甲打来电话,与王**的丈夫严某某商量,石*甲要1万元钱,但秦**不同意。后又通过包某某等与石*甲谈,没谈成。石*甲在电话中扬言第二天要去砸场子。2015年4月14日中午,赵**、石*甲夫妻两又打来电话。14时许,赵**等人开着车带来了8个男人,年龄有十七八岁的,也有三十岁左右的。14时20分左右,石*甲来到农家乐,走到秦**讲课的地方,王**在外打了报警电话。石*甲进入会场后,与赵**一同来的其他人也跟着进去了。随后,听见里面有酒瓶破碎的声音,凳子碰撞的声音。进去看见,石*甲的颈部流着血拿着铁凳子在后面追秦**。石*甲用铁凳子在王**的身上砸了两下,并用脚踢腰和背,一会儿警察就来了。王**在长赤卫生院时,石*甲来了,一边骂一边用脚踢她的腹部和小腿。后来听说,杨**也被石*甲打伤了。

41.被害人秦**的陈述证明,2015年4月14日,秦**与秦*甲、杨**、王*乙在廖**农家乐宣传药酒。14时许,石*甲带着七八个年轻人从会场外面走到讲台,石*甲去抢秦*甲手中的话筒,互相推搡。秦**走到讲台,看见秦*甲和杨**躺在讲台上,石*甲用脚踩着秦*甲的身体,其他的七八个人围着用脚踢杨**的身体。秦**用手推了一下石*甲,石*甲就从地上捡了一个铁凳子砸在他左额头上,又被一个穿白色衣服的男子踢倒在地上。秦**从旁边的桌子上拿了一个药酒瓶子砸在对方一个人的头部上。然后秦**被五六个年轻的小伙子拿着铁凳子追打。秦**跑到堰塘旁边的白色砖房处,被拽倒在地,被脚踢、用木方和凳子打晕了。

42.被害人杨**的陈述证明,2015年4月14日14时许,杨**等人在搞五步蛇蝎酒的促销活动,有一伙男的和一个女人乘两辆小车到活动现场。过了二十分钟,石*甲走到主席台,抢走秦*甲手里的话筒并用话筒说是骗钱的。秦*甲去抢话筒,石*甲用拳头打秦*甲,杨**上去拦,被石*甲等一伙人围住打,有人拳打脚踢,有人拿着铁凳子砸。秦*乙看到,在墙角捡了个啤酒瓶打了石*甲,石*甲一伙人又都拿起铁凳子去打秦*乙,秦*乙拿了个铁凳子挡,被打退到农家乐的院坝边上,然后朝外面的路上跑了。后秦*乙被围在农家乐右侧一户人家院坝角落里被人用木方打,杨**劝阻时,也被那些人用木方、拳脚打倒在地。杨**在医院2楼时,又被石*甲等人追着打。石*甲找过秦*甲要求搭伙,没有答应。之后他又多次给秦*甲和王*乙打电话要求缴保护费,从5万元说到1万元,但没说拢。

43.被害人秦**的陈述证明,2015年3月份中旬,秦**和杨**、秦*乙、王*乙到南江县长赤镇廖**农家乐作五步蛇蝎酒的宣传活动。4月9日13点左右,秦**在农家乐讲课时,石*甲叫与他合伙,拒绝了。两人在电话里又多次交涉入伙的事。4月13日晚上,秦**、王*乙和王*乙的朋友包某某一起与石*甲交涉,最后石*甲要1万元现金,秦**等人提出卖完货后给他,没谈成。2015年4月14日13点左右,秦**讲课时,石*甲到讲台上抢走秦**的话筒,说是骗子。然后,相互推搡起来,秦**被推倒在讲台上,石*甲等人就用脚踢,杨**和秦*乙就过来拉架,被石*甲的人用凳子一阵乱打,杨**和秦*乙往院外跑,在把秦*乙追到农家乐外。石*甲看到秦**跟在后面,又调头过来用凳子打秦**,将她的手打骨折了。秦**听说杨**和王*乙在医院又被石*甲等人打了。

44.被告人石**的供述证明,2015年4月初的一天,石**发现一伙人在廖**农家乐实施诈骗,前去制止。一个姓王的女人即王*乙叫多关照他们。过了几天,一个男人打电话,喊石**关照一下,事成之后会给1万元左右的烟酒钱,石**没同意。又通过包某某说让关照,也没同意。4月13日,包某某、王*乙等人找到石**,提出给1万元钱,他还是没有同意,并叫她们不要搞这个活动。4月14日中午12点50分左右,石**给王*乙打电话,叫她们不要做下去,不然他会去现场阻止。石**叫妻子赵**、侄儿石*乙和何*戊到廖**农家乐去,不准他们搞活动,后赵**打电话说对方不买账。石**又到了廖**农家乐,直接到讲台上,喊老百姓不要上当,那讲课的女即秦*甲拿着话筒对老百姓说石**是吃诈的,石**去抢她的话筒,她就顺势倒在地上,并大声喊打人了。石**感觉有人用刀戳了他左颈部一下,当时颈部就流血了。石*乙又被啤酒瓶子砸了头部,也流血了。石**就去追赶对方的人,没追上。看见王*乙,石**用凳子打了她的右肩膀一下,又打了一拳,用脚踢了她的大腿。警察就来了在讯问时,石**又蹬了那个女的一脚。石**在医院处理伤口时,看到了王*乙,又上前去踢了她左手臂一脚,看见对方一个光头男人即杨**,就上去踢了他一脚,打了他两拳。石**在医院打了针后,就被传唤到长**出所接受调查了。

45.被告人赵**的供述证明,事发前,对方两次到茶楼里找过石*甲。对方说愿意给石*甲拿八千元,叫石*甲不要揭穿对方,后来谈崩了。4月14日,赵**给对方姓王的女人即王*乙打了几个电话,问他们谈得怎样了。石*甲就叫赵**把石*乙、何*戊喊去农家乐看一下。赵**又叫姜**等人跟她一起去了。到了农家乐***对王*乙说他们的生意好。过了几分钟,石*乙将赵**送回茶楼,将石*甲接走。过了一会儿,赵**就接到一个电话,说石*甲被杀了。赵**到现场看见石*甲一身血,左边脖子上有一道伤口,说是卖药酒的人弄伤的。赵**与何*戊将石*甲送到长赤卫生院去,在卫生院石*甲在一个办公室内打了一个头发很短的中年男子即杨**,赵**当时也打了杨**两巴掌。

46.被告人石*乙的供述证明,2015年4月14日12点左右,石*乙在王*甲家里接到幺***甲的电话,让他到农家乐去看看卖假药的。随后,石*乙与王*甲、姜**、赵**、何*戊开着两个车到了农家乐。赵**与一个50岁左右的一个女的在说话。不久,赵**叫开车送她回了茶楼。开车将石*甲送到了廖**农家乐。石*甲站在讲台上用话筒劝老百姓不要上当受骗,一个40岁左右女的即秦*甲就去抢话筒,同时有一个拿着相机男子即杨**和几个年轻小伙子向石*甲冲去,石*乙担心有人要打石*甲也冲了上去。石*甲与秦*甲挣抢话筒时,秦*甲不知道怎么就倒在了地上。石*乙在纠纷中扶了讲台上的一张桌子和石*甲,却被一个胖子即秦*乙用酒瓶子敲在他的头上,石*乙顺手拿了一个圆凳子,多次打向秦*乙,秦*乙也拿凳子打他。当时还有几个年轻的也追打秦*乙,将秦*乙追出农家乐。后石*乙到长赤卫生院去治疗,看到杨**,去打了杨**几耳光。

47.被告人姜**的供述证明,2015年4月14日13时许,赵**让姜**去帮她办事,并还叫他叫两个人一起去。姜**给何*甲打电话,并叫他再叫两个人去办事。随后,姜**与何*甲、赵**、何*乙、姜*乙、何*戊、石*乙一起来到农家乐。不久,赵**就开车回去了,过了一会儿,石*甲走到会场的讲台上用话筒吼这些人是卖假药的,接着何*乙、何*甲、姜*乙、姜**、何*戊也跟着过去了,石*乙站在石*甲旁边。讲课的女人即秦*甲想抢话筒,站在旁边的石*乙也和秦*甲发生了抓扯,石*乙把讲台上摆放的桌子掀翻了。突然有一个绿衣的小伙子即秦*乙拿着一瓶药酒砸在石*乙的头部,石*乙的头上就流血了。姜**看见后上前用拳头打秦*乙,秦*乙拿着破碎的药酒瓶子划姜**,姜**抓了一个铁凳子,看见背挎包的中年男子即杨*甲右手拿着一把匕首与石*甲面对面站着,刺在石*甲左边的脖子上,石*甲左边脖子上流了很多血。姜**拿凳子砸杨*甲,没有砸上。然后姜*乙与石*乙、石*甲、何*乙、何*甲、姜*乙等人一起用凳子砸秦*乙。秦*乙打不过,就往农家乐外跑,追到堰塘旁边的白房子旁边时,秦*乙已经躺在了地上,姜**上前用力的踢了他的大腿几下,石*乙、王**、何*乙就用木方打秦*乙,石*甲把杨*甲追过来后,石*乙、王**又用木棒去打他。2014年1月11日晚上,姜**与唐**、姜**、唐**等人在玉峰网吧上网,何*甲打来电话说何*丙带人要打他,姜**就和唐**一起到广场找他们,姜**和何*丙发生了争吵,何*丙蹬了姜**一脚,唐**上去扇了他一耳光,姜**给何*丙哥哥“方脑壳”打电话说怎么处理,说等他回来再说。晚上10点多的时候,何*甲到网吧里给姜**说何*丙在找他打架,并要求帮他,姜**当时就不让何*甲出去,姜**出去以后给何*丙说:“你是不是找我?”他说是找何*甲,姜**说要打就打他。他们的人就上来围住,用手、脚打,姜**边打边退之后就跑到广场去了。姜**这方有唐**、何*甲参与打架。

48.被告人姜**的供述证明,2015年4月14日中午13时左右,何**给姜**电话,姜**与何**、石**、赵**、何**、姜*甲坐车到了廖**农家乐。赵**说外地人到长赤卖假药,哄老太爷的钱。姜**明白是喊他们去捣乱。大约20分钟后,赵**和石**开车离开了农家乐。过了10分钟左右,姜**看见石*甲气冲冲走到会场的讲台上和那个讲课的女人即秦*甲吵起来了,姜**和何**跟在石*甲后面。石*甲去抢秦*甲手里的话筒,并用手将她推倒在讲台上。石*甲抢到话筒后站在凳子上面,劝老百姓不要买假药。秦*甲起来后将石*甲从凳子上面拽了下来。然后一个穿绿色上衣的年轻男子即秦*乙拿着一个酒瓶,砸了石**的头部,石*甲、石**、何**、姜*甲、王*甲一起对秦*乙拳打脚踢。一个挎包中年男子即杨*甲上前打石*甲,姜**对杨*甲拳打脚踢。姜**还跳起来一脚踢在秦*乙身上,用拳头打秦*乙的面部。姜**还看见石*甲和杨*甲相互扭打。跑到农家乐入口外,姜**将铁凳子扔出去砸秦*乙。一起追的人当中,也有两三个人也用铁凳子砸秦*乙。秦*乙到堰塘旁边的白房子时被姜**抓住,被石**、何**、王*甲、姜*甲对秦*乙拳打脚踢,后石**、王*甲从的柴*各拿了一根木棒打秦*乙。打了大约两三分钟。石*甲追着杨*甲从农家乐跑下来,石*甲说杨*甲用刀把他砍了,石**、王*甲拿木方对杨*甲一阵乱打。石*甲看见秦*甲,又去追秦*甲。过了几分钟,有人说警察来了,姜**与姜*甲、何**、何**就跑了。

49.被告人何**的供述证明,2015年4月中旬的一天上午,姜*甲打电话让帮石*甲办点事,赵**又叫姜*甲再找几个人一起去。姜*甲喊何**给何*乙等人打了电话。随后,赵**、石*乙开着车将他们送到了廖家农家乐。过一会儿,赵**又让石*乙将她送回去。后石*甲来了,姜*甲喊他们跟在石*甲后面。石*甲走上台把话筒抢了过来,叫老百姓不要买假药,是骗人的。抢话筒时把讲课的女人即秦*甲扯滚了,这时有个背挎包的男子即杨**把秦*甲扶起来了,两人质问石*甲,杨**推了石*甲一下,石*甲就跟杨**互相打起来了,秦*甲也抓石*甲。石*乙见状搬了一张方桌把秦*甲挡着,不知道为什么秦*甲就滚在地上去了。出来一个穿绿色T恤的男子即秦*乙拿了一个药酒瓶子朝石*乙的头敲了一下,石*乙的头就流血了。随后,何**看到秦*乙已经被打到讲台的对面去了。姜*甲就拿着一个凳子去追打秦*乙,何**也用凳子朝秦*乙扔过去,秦*乙向外跑,石*乙、王**、姜*甲、何*乙、姜*乙,何**追去。后姜*乙冲上前把秦*乙按住,石*乙、王**拿了块子柴朝秦*乙的身上打。姜*乙、何*乙用脚踢秦*乙。杨**也赶了来,何*乙、姜*乙、姜*甲、石*乙和王**又把杨**按倒在地上,石*乙、何*乙、王**用木方又打杨**。石*甲手里提了个凳子在追打秦*甲。随后,何*、何*乙、姜*甲、姜*乙跑了。2014年10月11日晚上,因为何*丙要打何**,何**把姜*甲喊过去,姜*甲打了何*丙一耳光,何**用大理石板打了对方一下。当晚,何**在玉峰网吧对面打麻将,听玉峰网吧的网管打电话说何*丙带的人找姜*甲,一起打麻将的唐**给姜*甲打电话说了这个事。又过一个小时左右,何*丙带了三、四十个年轻人到了玉峰网吧门口,听见何*丙在楼下喊姜*甲出去,何**准备帮忙,但被他老婆拉住了。过一会儿出去,看到姜*甲一方的唐**、龙娃子、亮娃子、三儿都抽出皮带打何*丙一方,对方打不过,一会儿就散了。何**用一块木板追打了对方一个人。

50.被告人王**的供述证明,王**在长赤发现有人在廖**农家乐卖酒,就去看。在4月14日王**看见农家乐有人在打架,当时场面很乱,看见石*乙、石*甲在参与打架,有人还拿酒瓶子把石*乙打伤了,王**就去拉,当时还有人准备打王**。在医院里王**看见石*甲打了发宣传卡那个女人即王*乙几耳光。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石**、姜**、王**、姜**,原审被告人何**、赵**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石**以言语阻拦秦某甲等人推销无果的情况下,擅自组织赵**、石**等人前去,在到达现场时争抢对方手中的话筒,引发石**、姜**、王**、姜**、何**参与殴打对方,当双方在医院接受治疗时,石**与石**、赵**再次殴打对方。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石**、姜**、王**、姜**、何**、赵**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本案被告人对被害人给予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对七名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姜**邀约他人前去斗殴,并积极实施了殴打行为,何**在双方发生斗殴时积极参与斗殴,两人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姜**邀约他人前去,并积极实施了殴打行为,系主犯,被告人何**系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姜**、何**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石*甲上诉认为事发当天只叫了赵**、石*乙、何**去劝告对方。去的目的是不让秦*甲等人骗老百姓,在争话筒时秦*甲顺势倒在地上,在石*甲被对方捅了后颈部,双方才打斗。原审量刑过重,请求改判。经查,石*甲随意殴打他人的事实除有被害人陈述外,还有多名证人及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证明,没有证据表明秦*甲等人有违法行为,即使有,石*甲也不能采取暴力方式予以阻止。同时,证据证明石*甲是为了收取保护费未果才叫其妻先踩点后,再找人去进行阻止,其行为是非法的。原审结合石*甲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事后赔偿、谅解等量刑情节,对石*甲判处刑罚适当,其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上诉认为,聚众斗殴罪中,姜**到长赤广场去是出面制止双方纠纷,不属殴打。何*丙又邀约30多人前来时,姜**未邀约他人进行斗殴,姜**是被动还手,姜**不构成聚众斗殴罪,事后也是第一时间报警。原审认定姜**寻衅滋事的量刑过重,事后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具有初犯、从犯、偶犯,并认罪、悔罪,请求对寻衅滋事罪予以从轻处罚。经查,姜**在应邀前去解决纠纷时,打了何*丙耳光,何*丙不满,引起本案,何*丙邀约人去找姜**时,姜**明知要与对方打架,从网吧出去时叫上与其共同上网的多人,双方见面后,动手殴打他人,形成了聚众斗殴的故意。姜**认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意见不成立。姜**在警察到场虽时自称是报案人,但未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不成立自首。原审在寻衅滋事罪中,综合姜**的犯罪情节、量刑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所判处的刑罚适当,请求再予以从轻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何**上诉认为聚众斗殴的当天是对方主动前来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一致。其辩护人认为,何**无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系从犯,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经查,何**在明知何*丙聚集多人前来斗殴,与姜某甲等多人积极参与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原审综合何**的犯罪行为、系从犯、已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所判处刑罚量刑适当,不予再从轻处罚。其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石*乙上诉认为事前不知道干什么,王*甲不是受其邀约,在现场扶石*甲时被对方砸伤头部,引发了打斗,并无主观上的故意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审综合石*乙的犯罪行为、犯罪后果、犯罪情节、量刑情节作出的刑罚适当,其认为认为赔偿了对方,并取得谅解、系从犯、初犯、偶犯、主动交待,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判处罚刑期过重,请求改判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王*甲上诉提出,其事后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到案后,自愿认罪,但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判处。经查,王*甲等人系抓获到案,不符合自首的条件。原审综合其犯罪情节、量刑情节,予以从轻,量刑适当,其请求从轻判处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巴中市人民检察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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