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瑞**有限公司诉靖江利**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瑞**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靖江利**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四川瑞**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靖**锻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980元,减半收取4990元,由原告四川**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