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成都**限公司被告四川思**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起诉,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成都**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思**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6元,减半收取1493元,由原告成**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