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陈*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冬月二十七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双方于2009年12月25日在仪陇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先后于2011年12月1日、2013年6月6日生育长女陈**、次女陈**。婚后,被告常年在外务工,平时不关心原告,发现双方性格不和,无共同语言,后双方感情逐渐恶化,现相互间联系、沟通也逐渐减少,并从2013年开始分居生活。现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感情名存实亡,无和好的可能。现原告具状至仪陇县人民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陈*甲由原告抚养,婚生女陈**由被告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共同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孩子太小,离婚对小孩伤害大,结婚花了很多钱,现在账还没有还清,夫妻感情恶化原因在于原告,原告如果一定要离婚,必须赔偿被告的精神损失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2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先后于2011年12月1日、2013年6月6日生育长女陈**、次女陈**。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及家庭成员身份信息证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新生儿出生证明、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并先后生育两个孩子,可见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尽管原、被告在生活中偶有矛盾,但只要双方相互理解,相互尊重,是能够重建幸福家庭的。同时,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本院对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陈*甲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