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中日报社诉被告巴中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巴中日报社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巴中日报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巴中日报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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