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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限责任公司与何**、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何**、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市**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绵阳市**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绵阳市**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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