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龚*、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市**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绵阳市**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绵阳市**限责任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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