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西建**责任公司与石棉**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西建**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棉**经营部(以下简称云清建材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2015)石棉民管字第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建公司称:被上诉人提交一审法院的《国内钢材购销协议》所盖上诉人印章不真实,上诉人未与被上诉人建立书面或者口头的钢材买卖合同关系,不存在由合同签订地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协议约定。据此,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移送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云*建材部在起诉时提交的《国内钢材购销协议》、《送(销)货单》均加盖了江**公司印章,云*建材部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江**公司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相关规定。关于《国内钢材购销协议》上加盖的江**公司印章是否真实的问题,上诉人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人民法院审理管辖权异议案件时无法对印章是否真实做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四川**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