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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代会与宜宾金**品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王**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肖代会因与被申请人宜宾金**品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民法院(2014)宜民终字第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肖代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指令四**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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