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谢**、樊**因与被上诉人吴*、原审第三人北京链**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31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谢**、樊**于2015年3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谢**、樊**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谢**、樊**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谢**、樊**负担3125元(已交纳),由吴*负担3125元(谢**、樊**已预交,吴*于本裁定生效后15日内给付谢**、樊**);反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吴*负担1825元(已交纳),由谢**、樊**负担1825元(吴*已预交,谢**、樊**于本裁定生效后15日内给付吴*)。二审案件受理费6250元,由谢**、樊**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