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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某某未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缴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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