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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黄**、傅**、郑**、郑**、周廷玉诉江油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征收违法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黄**、傅**、郑**、郑**、周廷玉诉江油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征收违法上诉一案,不服江油市人民法院(2016)川0781行初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诉讼请求是上诉人黄**、黄**、傅**、郑**、郑**、周**要求确认江油市国土资源局因货场还建对其所在的江油市三合镇龙桥村1组进行土地征收的行政行为违法。由于土地征收行为包括土地征收决定、公告、安置补偿等不同行政行为组成,现上诉人黄**、黄**、傅**、郑**、郑**、周**并未明确所诉的具体土地征收行为,其诉讼请求不具体、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的规定,上诉人黄**、黄**、傅**、郑**、郑**、周**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提起诉讼的条件,应当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规定的;”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故原审法院对上诉人黄**、黄**、傅**、郑**、郑**、周**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依法应予以维持。上诉人黄**、黄**、傅**、郑**、郑**、周**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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