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限公司与被告海**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海**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海南共**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都市**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99元(减半收取4949.5元),由原告成都市**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徐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黄**、傅**、郑**、郑**、周廷玉诉江油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征收违法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梁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郫县森源园艺**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成都恩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程有限公司、成都**工程公司、文**、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犍为华**院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成都市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雅安铭**限公司、贾**、李**、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钱某甲申请宣告钱某乙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钟方国与任**、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